關于貫徹落實《工傷認定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1〕63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結合天津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天津市工傷認定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工傷認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工傷認定工作是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提高了待遇標準,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操作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對工傷認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我市經濟建設新項目、大項目多,參與建設者多,工傷認定的每個環節都關系著職工和用人單位切身利益,也體現著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高度重視,準確把握《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精神,努力做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正當,全力維護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進一步明確工傷認定工作的職責分工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我市工傷認定的有關政策,統一政策適用標準,規范業務流程;組織指導各區縣開展工傷認定工作,實施監督、考核。并直接負責下列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市級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垂直管理單位);全市職業病人員;市體育局所屬訓練單位;全市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天津鐵路辦事處、鐵十六局二公司、鐵十八局、鐵三院、中國移動天津公司、聯通天津分公司、自來水集團、燃氣集團、一航局、航道局、聯華集團、天津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天鐵集團。
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除前款規定以外坐落于本行政轄區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并做好相關信息收集和統計工作。
建立指定管轄制度。對區縣受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1.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與管轄行政部門直接工作人員有利害關系的;
2.對工傷認定管轄存在爭議的;
3.同一案例經兩次以上行政復議的;
4.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指定管轄的其他情形。
制定管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決定,也可以依申請做出決定。申請指定管轄的用人單位(個人)或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確認管轄申請。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管轄意見。申請指定管轄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三、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行為
(一)嚴格執行工傷事故報告、調查、備案、督辦制度。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職工本人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人力社保部門報告。對于發生死亡或同起事故三人(含)以上受到傷害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及時到現場進行調查,接到重大傷亡或影響較大的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備案,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將全程進行跟蹤督辦。
(二)嚴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出申請的,應當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延期申報工傷認定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申報時限。
(三)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及文書樣式。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除應當提交《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對于因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交管、鐵道部門等法律、法規授權部門的認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5.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文書。
工傷認定的文書樣式,除《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以外,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見附件)。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委員會,由市人力社保局分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工傷保險處、法規處和各區縣人力社保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邀請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復議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部門、市公安交管局事故處理部門等相關負責同志參加。主要負責對全市工傷認定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例分析評判,對工傷認定工作存在問題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預警,對全市工傷認定工作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日常工作由工傷保險處負責。
(二)加強業務管理。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的工傷保險機構應配備工傷認定專職人員(不少于2人),市局建立專職人員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建立工傷認定工作考核機制,考評結果適時公布,并與工傷認定調查費撥付使用掛鉤。
(三)增強服務意識。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要主動與轄區內在建“大項目、好項目”及時跟進搞好對接,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及時啟動簡易程序從快認定。要實行標準化服務,簡化程序,統一標準,為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升工傷認定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研究開發工傷認定標準化軟件程序,將工傷認定各個環節納入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管理,及時做好案卷、信息整理和分析報告工作。加快推行網上申報,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會組織提供方便快捷的申報渠道。
(五)強化用人單位工作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要加強工傷預防工作,建立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與浮動費率聯動機制,控制和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廢止。原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通知》(津勞辦[2003]45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2.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通知書
3.工傷認定辦法(2010年人社部8號令)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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