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津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名 稱: 關于印發天津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機構: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 號: 津人社局發〔2015〕16號 發文日期: 2015-03-11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標準適用于我市工傷職工康復價值評估。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康復價值評估由工傷康復機構(科室)負責,停工留薪期滿后具有傷殘等級工傷職工的康復價值評估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二、停工留薪期內經工傷康復機構(科室)評估確有康復價值的,在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時,應同時出具工傷康復價值評估表和康復計劃書。
三、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工傷康復機構應嚴格依據本標準對工傷職工康復價值進行評估,并將工傷康復價值評估表納入鑒定、康復檔案。
四、各工傷康復機構應在康復治療早、中、末期分別依據本標準對工傷職工康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納入工傷康復檔案。
2015年3月9日
天津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標準
一、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康復權利,按照人社部完善技術規范、探索制定工傷康復效果綜合評估標準的工作要求,以“科學權威、客觀公正、操作便捷”為原則,制定本標準。
二、按照工傷職工機體功能缺失情況,將工傷康復評估劃分為肌力、肌張力、關節功能、平衡能力、步行、日常生活能力、感覺、疼痛、認知、言語等10個門類,采用相關醫學標準進行評判。
三、根據工傷職工機體功能障礙程度不同,將每個門類分為4個維度進行評判,分別為:正常(10分)、輕度功能障礙(7-9分)、中度功能障礙(4-6分)、重度功能障礙(0-3分),分值總計100分。
四、工傷職工經康復價值評估存在下列情況的,可進行工傷康復治療:
(一)除疼痛、感覺、認知外,存在1項及以上重度功能障礙,預期經康復治療可明顯好轉的;
(二)存在2項及以上中度功能障礙,或存在1項中度功能障礙合并2項輕度功能障礙,預期經康復治療可明顯好轉的;
(三)存在3項及以上輕度功能障礙,預期經康復治療可明顯好轉的;
(四)為配置工傷輔助器具,需要進行康復的;
(五)工傷康復鑒定專家認為應當進行康復治療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職工存在下列情況的,不得納入工傷康復范圍:
(一)經專家鑒定未達到康復治療標準的;
(二)存在精神障礙不能配合進行康復治療的;
(三)存在心肺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不適合康復治療的;
(四)頻發癲癇或患有其他不適合康復治療疾病的。
六、本標準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天津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表
2.天津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標準使用指南
津人社局發〔2015〕16號 附件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tianjinshi/2015-3/5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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