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天津市工傷保險金追償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8-10 16:29:00 瀏覽量:
一、本《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二、本《辦法》追償的范圍包含哪些情形?
答:追償的范圍包含以下情形:
(一)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已經先行支付的;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不含無法確定第三人),工傷保險基金已經先行支付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傷保險基金已支付,經核實后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超出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退回工傷保險基金,未按時退回的。
(四)其他屬于工傷保險金追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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