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0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通知
烏勞辦〔2011〕24號
各參保企業:
為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調整2010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新政發[2011]66號)文件精神,全面做好烏魯木齊市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烏魯木齊市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將在2011年9月1開始啟動實施。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要負責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及協調組織工作。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做好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審核、復核、差額調整、支付發放;填報、撰寫《2010年工傷(亡)職工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及調待情況匯報;協調資金落實及財務核算;協助信息中心做好信息系統需求及各類數據統計等工作。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負責做好信息系統的設計、數據篩查,配合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做好相關業務特殊情況的處理工作。
各相關單位、處(室),以及各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該項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有關要求,緊密配合、相互協作,以確保該項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及時順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調整2010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新政發[2011]66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關于調整2010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新政發[2011]6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20日修訂)第四十條關于“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第三十二條關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的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區2010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g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10年1月1曰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350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30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310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90元,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70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零低于2010年5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0]54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 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 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 2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40元。
三、調整所需費用
(一)1 9 96年10月1日(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之日,不合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已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享受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對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已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納入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2010年已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14號)精神調整養老金的1—4級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養老金調整低于2010年1—4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的平均值320元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金額的,可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和6級工傷職工,調整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對2010年已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C20lo]14號)精神調整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I--4級傷殘人員,養老金調整低于2010年1—4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平均值32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2006年7月18日(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勞社字[2006]80號>實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除外)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未經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按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買施
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廣大工傷(亡)職工及其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抓緊研究部署,認真組織實施,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各地要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將實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作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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