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兵團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等有關文件精神,借鑒相關省市的經驗,制定出臺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兵團2004年4月21日發布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傷保險辦法》(兵團令第2號)同時廢止。
兵團新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主要從七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兵團工傷保險制度。一是逐步建立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使兵團工傷保險制度由單純的事后補償向事前積極預防轉變,由治療性康復向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的職業康復轉變。二是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采取工傷保險和民政撫恤待遇并行,同類待遇項目不重復享受的方式,解決了公務員因工(公)受傷后部分待遇無法保障的問題。三是建立工傷認定委托調查制度,解決了兵團長期以來因行政管理人員少、地域面積大、參保人員過于分散造成部分工傷案件無法按時結案的問題,也是開展工傷認定工作的有益探索。四是對工傷“單雙賠”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承擔部分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解決了因第三人造成工傷待遇重復享受的問題。五是兵團統一建立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有利于解決現有醫療技術資源分配不均的現狀,統一整合各級醫療衛生資源,為兵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六是新增部分行業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改變了原有的單一以工資總額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辦法,對建筑業、采掘業、服務業以工程造價、噸產量、服務面積等因素確定繳費,解決了部分行業繳費難的問題,有利于促進這些企業積極參加工傷保險。七是明確了工傷職工住院陪護費的標準,“由所在單位按月發給本統籌區所在地方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陪護費”,解決了原有規定不明確、標準不具體、待遇不能落實等問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實施以后,將進一步完善兵團工傷保險制度,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提高工傷職工待遇保障水平,為兵團“三化”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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