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文件
新人社發〔2017〕80號
關于調整2016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規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2016年工傷(亡)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實際享受的平均水平和2017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水平,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區2016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35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98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6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在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5〕81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注:2016年自治區人民政府沒有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42元。
三、調整所需費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已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享受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對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已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納入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在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和6級工傷職工,調整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2006年7月18日(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勞社字〔2006〕80號)實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除外)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未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按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廣大工傷(亡)職工及其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安排,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各地要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將調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附表:調整2016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docx(下載)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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