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7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8〕65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對2017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調整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調整時間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傷殘一級每月增加233元,傷殘二級每月增加197元,傷殘三級每月增加184元,傷殘四級每月增加179元,傷殘五級每月增加142元,傷殘六級每月增加132元。
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5〕81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二)生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調整標準
1.生活護理費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以后年度按照上年度自治區(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2.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2017年住院伙食補助費仍按照《關于自治區區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3〕126號)文件執行。具體標準為:伙食補助費按自然天數給予補助,標準為每天18元。以后年度按照人社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每年進行調整,具體標準按照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確定。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2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95元。
三、調整所需費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已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享受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對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已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納入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1-4級工傷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2017年已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自治區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新人社發〔2017〕43號)精神調整養老金,養老金調整低于此次2017年1-4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平均值198元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在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和6級工傷職工,調整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2017年已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自治區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新人社發〔2017〕43號)精神調整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1-4級傷殘人員,養老金調整低于2017年1-4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平均值198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2006年7月18日(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勞社字〔2006〕80號)實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除外)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未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按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于2018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二)各地要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將調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三)此次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廣大工傷(亡)職工及其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安排,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附表:調整2017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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