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遭遇工傷,老板卻消失不見了,不知該如何維權;
2、自己去查資料,卻感覺法律類書籍枯燥,難以理解;
3、求助網絡,留言咨詢了很多律師,卻仍然感覺不知所措;
4、查找了很多案例判決,卻被對方一句“我國法律不是判例法”回懟;
5、我請了律師,但請專業工傷律師真的那么重要嗎?
沒錯,請專業工傷律師真的很重要 !
不信,你看,下面這些工傷問題都有“多個答案”,只有專業工傷律師才能告訴你。
15個常見問題:
1. 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2. 享受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3. 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是否適用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4. 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還能否認定工傷?
5. 腰椎間盤突出癥是否屬于工傷?
6. 值班時睡覺突發疾病死亡,應否認定為工傷?
7. 無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還能否認定為工傷?
8. 工作中突發疾病,搶救超48小時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9. 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如何主張賠償?
10. 工傷保險繳費不足導致待遇損失,用人單位應否補差?
11. 職業病患者享受工傷待遇后,還能否主張其他的民事賠償?
12.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應否支付工傷待遇?
13. 超過工傷保險報銷范圍不予報銷的部分,用人單位應否承擔?
14. 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費?
15. 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工傷賠償中應否扣除侵權賠償?
以上這些問題,你知道幾個答案?張士謙律師會在后期推送的文章中一一解答這些問題。
另外,每個問題多個答案,但法官卻只能做“單選題”,如何讓審理你案件的法官選擇你給的答案?誠邀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留言,共同探討!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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