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出通知,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云南省從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其中,一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將增加60元撫恤金。
范圍
涉及3類職工和親屬
200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工傷待遇的3類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在本次調整范圍內: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原稱傷殘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不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符合相關規定,并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調整
津貼護理費撫恤金均提高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等級不同進行劃分。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另外,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將調整。其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將增加60元撫恤金。
亮點
“老工傷”同步調整
“老工傷”人員待遇也同步調整。清償納入后符合本次調整范圍的“老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在清償納入后次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原則上不再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納入統籌前未達到生活護理等級(或未領取過生活護理費)及傷情加重等特殊情況的“老工傷”人員,經鑒定達到或提高了生活護理等級的,按照相關規定核發待遇,經鑒定未改變或降低生活護理等級的,按清償納入時核對的標準發放;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一至四級“老工傷”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死亡前12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或傷殘津貼平均數為基數計發,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其職工工亡前月領取的養老金或傷殘津貼。
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的職工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老工傷”人員的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至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工傷職工(含“老工傷”人員)的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yunnansheng/2010-1/YunNanShengTiGaoQiYeGongShangZhiGongShangCanDaiYu-YiJiShangCanJinTieYueZeng-190-Yuan.html
上一篇:昆明市:各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
下一篇:云南省:傷殘撫恤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