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社發[2011]304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 國務院第 586 號令 ) 、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 2011 〕 253 號)、《關于公布杭州市職工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支付標準的通知》(杭政函〔 2011 〕 99 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 2011 〕 21 號) 規定,對《 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推進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 杭政辦函〔 2007 〕 148 號)中的 工傷保險待遇明細表進行調整(見明細表)。
本通知自 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明細表(2012年)
補償類型 一次性享受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后期的醫療費和輔助器具費等) 一次性待遇 傷殘補助金* 工傷醫療補助金* 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傷殘待遇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級 工傷發生時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 16倍 2級 14倍 3級 12倍 4級 10倍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5級 工傷發生時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 18個月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30個月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由所在單位按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30個月 6級 16個月 25個月 25個月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7級 13個月 10個月 10個月 8級 11個月 7個月 7個月 9級 9個月 4個月 4個月 10級 7個月 2個月 2個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資不低于統籌地最低工資標準,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可參照所住醫院的護工工資支付) 住院伙食補費* 按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實行定額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交通、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涉及的交通、食宿費用,按規定按憑據報銷 殘疾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輔助器具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工傷醫療費*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按《浙江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范圍支付。 因工死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 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40% 應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規定》條件的供養親屬,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18周歲的,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其他供養親屬: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 工傷醫療費* 在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的醫療費,按《浙江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范圍支付。 注: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杭政辦[2011]21號)、《關于公布杭州市職工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支付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1]99號、《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4〕140號)、《關于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浙勞社廳字〔2004〕294號)。 2.帶*的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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