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精神,加快推進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建設,保障參保企業和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351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新《工傷保險條例》,有效保障工傷職工權益,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和工傷保險保障水平,推動社會保障事業和諧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工傷保險廣覆蓋,充分保障職工權益,有效分散用人單位風險;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堅持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堅持平穩過渡,推動工傷保險事業持續穩定發展。
二、主要政策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為本單位全部在職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本意見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原規定處理。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的工作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工傷保險費率
全市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一執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3〕222號)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基準費率按本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0.2%確定。
建設施工企業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原規定執行,如需調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地稅局另行下文。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市社會保險管理處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市人力社保局和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儲備金按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5%提取,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征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使用儲備金。儲備金彌補后仍有缺口的,由市財政解決。
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市社會保險管理處要強化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四)待遇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中涉及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按統計局公布的“義烏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包括個私經濟)”確定。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申報參保人員名單)次日起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須按時足額繳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社會保險管理處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參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職工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的具體支付標準由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另行下文。
(五)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設
各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用人單位、用工人數的核實,核實數據報市社會保險管理處核定。
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市社會保險管理處開通“網上申報系統”,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實行網上申報。
(六)醫療服務管理
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按規定實行定點協議管理。
工傷人員的醫治、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行定點服務。在非定點機構發生的費用,除急診和轉診情形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做好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是健全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部門、各鎮(街)要充分認識推行工傷保險統籌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它作為推動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工作來抓,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推進。
(二)明確責任。市政府將工傷保險工作納入鎮(街道)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對工傷保險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終考核。市人力社保局和財政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統籌的組織協調,指導各部門、各鎮(街道)做好相關工作。市地稅局、住建局、審計局以及各鎮(街道)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工傷保險條例》貫徹實施工作。
本意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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