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批復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9-02 07:25:00 瀏覽量:
浙勞社廳字〔2005〕92號
安吉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如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安勞社〔2005〕第3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職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者視同為工傷,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工傷職工不能及時得到賠償,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工傷職工得到賠償前,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從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停工留薪期工資,由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改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工傷職工得到賠償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費均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搶救期間的工資福利和工傷醫療費按前款規定處理,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家屬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工傷職工獲得賠償后,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工傷職工不能獲得賠償的,經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證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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