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自主創業等從業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就業格局的新特點,切實保障各類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促進平等就業,維護就業公平,經研究,現就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自主創業等從業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注冊登記的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社區工作者等類似性質的從業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后,其實際從業并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社區工作者等實際從業,原則上需本人提供勞動(聘用)合同,不能提供合同的,需提供確實從業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名冊等其他原始證明材料。
二、村干部被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其任村干部并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核定工齡時,需提供上級黨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職材料。
三、自主創業人員(含全日制高校學生經批準休學創業)或個體工商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實際從業并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計算為連續工齡。自主創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實際從業,需提供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登記材料或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軍隊隨軍家屬在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實際從業,并按照《軍人保險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五、實際從業時間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限不一致的,其實際從業時間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合的期限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或司法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六、符合上述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連續工齡確認后,其工資待遇和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比照所在單位同條件人員確定。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已招收錄用的人員,符合上述規定的,可重新確認工齡并重新調整工資,但重新確認前與工齡相關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再追補。
七、符合上述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連續工齡更改和確認后,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按本人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認定。有中斷的應在其履歷表備注欄中注明。
八、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申報確認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證明材料能夠通過當地政府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不得另行要求申請人提供相同內容的證明文件。條件不具備需要本人提供的,也應事先一次性告知,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九、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符合上述條件的工作人員,其連續工齡的更改和確認,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省管干部報省委組織部審核。各市縣審核責任部門由各地研究確定。
十、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本通知下發后,之前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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