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維護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案例四、譚某訴海南某市某區人社局、某木業有限公司勞動和工傷保險行政管理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譚某于2018年5月24日在海南某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木業公司)廠區內作業時不慎摔倒,導致牙齒脫落。
譚某以木業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木業公司給付工傷保險待遇,該委以譚某未作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為由,駁回了譚某的仲裁請求。
2019年4月30日譚某向某區人事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審查后向其發出補正材料告知書,要求補充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譚某認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應視同認定第三人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故不需要提交其他證據材料。
某區人事勞動保障局以譚某收到補正材料告知書后仍無法提供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譚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責令某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受理譚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一、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均未支持譚某的訴訟請求。2020年11月4日,譚某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二分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二分院經查閱該案相關證據材料、法律法規及走訪當地受理工傷認定的相關部門,審查認為從事鋸木業務的木業公司,不屬于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故不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譚某與木業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提供不出認定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某區人事勞動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行為于法有據,法院生效裁判并無不當。
該起行政訴訟監督案的行政爭議其實質源于民事爭議,即譚某受傷后,木業公司未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等,譚某人身損害賠償主張并未得到支持,雖然譚某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護其自身的權益,但維權成本增加。考慮到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可以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相關規定精神,二分院決定通過做民事糾紛和解工作促進行政爭議化解。
辦案人員聽取譚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律師的訴求,走訪用人單位,與公司法人代表講法理,談情理,針對雙方對賠償數額存在分歧的情況,多次與譚某及其代理律師溝通,商請某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協助化解爭議,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意向,木業公司同意向譚某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誤工費用等全部費用人民幣1萬元整。在檢察機關和某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見證下,譚某與木業公司簽署了《調解書》。譚某向二分院撤回監督申請,二分院依法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對于當事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通過調查核實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促成關聯民事賠償糾紛和行政爭議一攬子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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