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北京市西城區工傷認定部門對劉玉啟做出工傷認定,這是北京市首例超過退休年齡(受傷時61歲)的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傷后被認定工傷的案例。
我國的法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現實生活中,超過退休年齡仍在繼續工作的大有人在,其中,農民工尤其居多。超過退休年齡以后繼續工作的,員工與單位的關系,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案例
2005年,劉玉啟經人介紹入職北京麗豪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安排在石景山區的首鋼地質勘查院,負責院內的綠化、衛生,及晚上看管男浴室,每月工資900元,現金發放,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09年8月26日,劉玉啟早上掃完院子后,騎自行車去了附近的農副產品市場買打掃衛生的掃帚。不料他在回單位途中,被一輛公交車撞倒在路邊的一輛轎車上。交警勘驗后認定,事故為小轎車違章停車影響公交車正常行駛所致,轎車司機高某負全責。劉玉啟被送到醫院后,經診斷三根肋骨骨折,高某支付了治療費。因醫院沒床位,劉玉啟只得到親戚家養傷。 事后,劉玉啟向肇事司機、車輛保險公司、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并要求申請工傷。肇事司機說他已賠過了;保險公司稱他已經61歲,超過退休年齡,沒有誤工費;物業公司領導說,先把傷養好再說。
2010年春節后,維權無望的劉玉啟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幫助下,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不賠,劉玉啟申請工傷認定。然而因物業公司否認與劉玉啟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只能暫緩。無奈之下,劉玉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仲裁時,劉玉啟拿出勞務工作服和胸牌、同事證言等,而物業公司則稱“查無此人”。到了2010年7月,仲裁仍無結果。無奈,劉玉啟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石景山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支付經濟損失,結果法院以雙方勞動關系尚未明確為由駁回劉玉啟的起訴。劉玉啟不服,提出上訴,結果終審敗訴。
2011年4月,仲裁結果出來,認定劉玉啟與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開始施行,其中規定:職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未規定超過退休年齡不予認定工傷。
2012年3月30日,北京西城區工傷認定部門依據該法對劉玉啟做出工傷認定。
工傷被認定后,物業公司為劉玉啟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劉玉啟右側三根肋骨骨折,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由于物業公司沒有為劉玉啟繳納工傷保險,日前,劉玉啟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物業公司支付他工傷醫療費等共計2萬余元。目前,該案還在處理中。
律師觀點:超過退休年齡仍可認定工傷
首先,雙方屬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劉玉啟在身份上屬于農民工,且其既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未領取退休金,因此,其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不應視為勞務關系,而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其次,依據修改后的 《工傷保險條例》,超過退休年齡仍可認定工傷。新《工傷保險條例》中,僅規定了職工工作中因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不得認定工傷,而沒有 “職工受傷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得認定工傷的規定,根據 “法律未禁止就允許”的原則,劉玉啟61歲因為工作負傷,應認定為工傷。
專家評析: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區別大
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的,如果不能認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只能按雇員受損害要求賠償,這與工傷保險待遇差別很大。
按雇員受損害請求賠償:參照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的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兩肋以上缺失的,構成十級傷殘。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的規定,四根肋骨以上骨折或兩肋缺失,構成十級傷殘。劉玉啟三根肋骨骨折,無論適用哪個標準,都未達到致殘等級,向雇主或肇事司機要求殘疾賠償金,均得不到法律支持。 而按工傷待遇,勞動者三根肋骨骨折,已達到十級傷殘,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依法可以享受傷殘補助。
來源:山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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