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人受公司指派飼養藏獒,誰知一天深夜突發心臟病,在宿舍床上身亡。家屬認為應為工亡,而勞動部門不同意,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勞動部門的不予認定工亡決定書,要求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近日,該案的主審法官詳盡闡釋了案中法理。
案例
2009年5月,位于南岸區南坪的一家機械公司的老板喜歡藏獒,就買了四五十條送到武隆縣仙女山鎮,還派員工李大貴(化名)與其他幾名職工去飼養。公司租用了一家賓館喂養藏獒,李大貴的宿舍離狗舍20米左右。
2011年6月7日晚餐后,工友到李大貴房內聊天,10時許離去。次日早晨,李大貴沒有像往常一樣出門,工友去叫,發現他已停止呼吸,遂報警。
武隆縣公安局出警調查后,于2011年10月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李大貴系擴張性心肌病死亡。同年12月,死者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依程序進行了調查。
通過調查,勞動部門認定李大貴是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李大貴家屬對此不服,今2012年上半年起訴到南岸區法院。
法庭爭議一:是否工作時間死亡
勞動部門認為,李大貴的死亡時間是在深夜,不應當認為是在工作時間內。
李大貴的家屬稱,李大貴死亡時處于值班狀態。他被派往區縣從事藏獒飼養工作,二十四小時均在賓館,不分白天黑夜。狗有任何情況,包括狗叫、生產等,飼養員都必須起床照看,故其隨時處于工作狀態。因此,李大貴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屬于工亡。
法院審理認為,李大貴所在公司沒有建立上下班制度,李大貴何時上班、何時下班,無從依照。
其次,從實際工作情況看,李大貴除每月兩天輪休,其余時間是24小時均在賓館,外出需要請假,可見,除輪休時間之外,李大貴均處于公司管理之中。
再次,李大貴從事的是飼養工作,與其他工作相比有特殊性。一般情況下,李大貴晚上不需起床照看狗,但是在狗生育、哺乳或狗舍有異常情況時,需隨時照管。公司的證人稱,夜晚不需照看藏獒。但其證言既與原告證人陳述矛盾,且不符合飼養珍貴動物的常識。
因此,法院認為李大貴應當死于“工作時間”。
法庭爭議二:是否工作地點死亡
勞動部門提出,李大貴死亡的地點是在宿舍的床上,而不是在狗舍附近,不在工作地點。
李大貴的家屬認為,雖然李大貴死在宿舍床上,而不是狗舍附近,但因為他隨時處于工作狀態,因此同樣是在工作崗位上。
法院審理后認為,就一般情況而言,工人死于床上不應認定為在工作崗位上。但是,李大貴系受公司委派到仙女山養狗,與狗同居一院,宿舍離狗舍20米左右,除日常的喂養、照管之外,李大貴均處于值守狀態。這個值守,既可以在狗舍邊,也可以在狗舍附近;既可以在狗舍邊照管,也可以在床上休息,或聽管理員之安排而起,或聞犬吠聲而動。李大貴死亡于值守之地,當屬在工作崗位上。日前,南岸區法院判決勞動部門撤銷不予認定工亡決定。
該案主審法官鐘山地稱,判定職工突發疾病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不應當簡單拘泥于是否在通常的8小時工作時間之內或是否在一般工作位置上,而應當緊緊抓住突發疾病時是否有直接的“工作因素”。職工在勞動時,從事工作需要的因素———吃飯、必要的休息等,這些是勞動者正在進行勞動的直接需要。在這個過程中突發疾病身亡,應該認定為工亡。
靈活掌握工作時間地點
鐘法官稱,三百六十行工作,各有不同特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特別是在網絡日漸深入人們工作、生活的今天,工作崗位甚至就在職工家里,工作時間也可能在深夜。由于表現形式不拘一格,判定標準就不應簡單化,只有抓住突發疾病時是否有直接的工作因素這個標準,就不容易被表象所迷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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