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要】
施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到公司上班途中,與一輛小型貨車相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小型貨車逃離現場。施某因此受傷,經醫院救治診斷為左肩鎖骨關節脫位、左多發性肋骨骨折。
當地交巡警部門作出結論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2012年10月,施某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施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無法認定,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為由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施某不服,向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要點】
道路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認定工傷的規定?
【案件判決】
審理此案的港閘區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項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施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情形。
除此之外,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形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有對事故責任進行判斷的職責。本案由于肇事車輛至今未被查獲,使原告試圖通過民事訴訟確定事故責任承擔方式已暫不可能,如果將此情形下勞動者所受傷害一律不認定為工傷,等同于讓弱者承擔了全部的事故結果,這與社會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離。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放寬審查的標準,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作出更有利于勞動者的認定。
綜上,港閘區法院認定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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