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吉政函〔202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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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吉政函〔2021〕6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長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80元,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前郭縣、撫松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小時;白城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期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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