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發文時間:2010-07-09 冀人社發[2010]36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準,從2010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執行時間及標準。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月標準各檔次分別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對應的小時標準分別為9元、8.4元、7.6元、6.9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本通知印發前已按原最低工資標準發放7月份工資的,可不再補發新標準與原標準的差額部分。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實施范圍。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費用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由于執行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而增加的工資總額,按有關規定列支。其中,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在基數外單列,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五、最低工資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勞動保障制度。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在經歷了金融危機沖擊,全省宏觀經濟不斷向好,物價不斷上漲和實現省委省政府三年增加工資目標決戰之年的背景下進行的。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對于確保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使其生活水平隨經濟發展而提高,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也是實現省委省政府關于通過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目標的重要舉措。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最低工資制度對于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權益的重要意義,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和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的工作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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