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社發〖2011〗57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準,從2011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執行時間及標準。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次分別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1元、10.4元、9.6元、8.6元。
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艱苦崗位、露天采礦、流動施工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補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實施范圍。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法確定的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底線,適合生產經營困難、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標準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人數達到全體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當事先報當地或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這些用人單位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
五、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的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或產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定額不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為由,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六、用人單位應建立科學合理的工資分配辦法,明確基本工資制度,其中,基本工資的最低檔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最低工資支付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合理確定不同崗位職工的工資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七、費用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由于執行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而增加的工資總額,按有關規定列支。其中,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在基數外單列,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本次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在各級政府要求著力增加低收入群體基本收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經濟較快發展、物價連續上漲、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費用不斷增加、廣大職工期盼提高工資收入的形勢下進行的。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認真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對于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權益,穩定職工隊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和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的工作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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