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將從2015年4月1日起調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標準。本次調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標準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以及職工醫保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等。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從2015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820元調整到2020元,增加2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調整到18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最低工資制度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黨和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為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除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未作調整外,每年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今年是第22次調整。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這次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市工商業聯合會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在方案擬訂過程中,充分聽取了企業和勞動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見,既關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科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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