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省人社廳批準,對我市工傷職工的定期待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6月30日前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300元,二級傷殘增加290元,三級傷殘增加280元,四級傷殘增加270元。
(二)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10%增加傷殘津貼。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原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四)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790元、2232元和1674元。
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漲幅度測算,符合以上第(一)、(三)項定期待遇調整的人員,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補足。
三、支付渠道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且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待遇所增加的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參加工傷保險但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相關數據口徑
(一)2014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
(二)2015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5580元/月。
五、執行時間
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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