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17年10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下面,我就有關情況做以通報:
一、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涵義及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里所說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我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也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二、關于調整后的新標準
我省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為1680元;第二檔:齊齊哈爾、牡丹江(含綏芬河市)、佳木斯(含撫遠市)、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及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1450元;第三檔:伊春、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哈爾濱市雙城區、各縣(市)為1270元。
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為16元;第二檔:齊齊哈爾、牡丹江(含綏芬河市)、佳木斯(含撫遠市)、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及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13元;第三檔:伊春、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哈爾濱市雙城區、各縣(市)為12元。
三、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在月最低工資標準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的差異。
四、關于新標準貫徹執行的有關要求
各類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及時將調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資新標準告知職工。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發生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渠道解決。
文章來源: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文時間: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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