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8〕173號
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8年8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020元;二類地區1830元;三類地區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8.5元;二類地區16.5元;三類地區14.5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請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7月12日
2018年8月1日全省各市、縣(市、區)執行 最低工資類別和標準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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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類別 |
月最低工資標準(元) |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 |
|
南京 |
市區 |
一類 |
2020 |
18.5 |
無錫 |
市區、江陰市、宜興市 |
一類 |
2020 |
18.5 |
徐州 |
市區(不含銅山區) |
二類 |
1830 |
16.5 |
銅山區、新沂市、豐縣、沛縣、 邳州市、睢寧縣 |
三類 |
1620 |
14.5 |
|
常州 |
市區 |
一類 |
2020 |
18.5 |
金壇區、溧陽市 |
二類 |
1830 |
16.5 |
|
蘇州 |
市區、吳江區 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 |
一類 |
2020 |
18.5 |
南通 |
市區、啟東市、海門市 |
一類 |
2020 |
18.5 |
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 |
二類 |
1830 |
16.5 |
|
連云港 |
市區(不含贛榆區) |
二類 |
1830 |
16.5 |
贛榆區、灌南縣、灌云縣、東海縣 |
三類 |
1620 |
14.5 |
|
淮安 |
市區(不含淮安區、淮陰區) |
二類 |
1830 |
16.5 |
淮安區、淮陰區、洪澤區、漣水縣、盱眙縣、金湖縣 |
三類 |
1620 |
14.5 |
|
鹽城 |
市區、大豐市、東臺市 |
二類 |
1830 |
16.5 |
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 |
三類 |
1620 |
14.5 |
|
揚州 |
市區 |
一類 |
2020 |
18.5 |
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 |
二類 |
1830 |
16.5 |
|
鎮江 |
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 |
一類 |
2020 |
18.5 |
泰州 |
市區 |
一類 |
2020 |
18.5 |
靖江市、興化市、泰興市 |
二類 |
1830 |
16.5 |
|
宿遷 |
市區、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
三類 |
1620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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