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急性職業病醫療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4〕2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社會發展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衛生健康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職工醫療救治,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更好發揮工傷保險社會保障作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12〕2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急性職業病醫療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向負責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事故傷害備案,并根據職工遭受急性職業病發生經過和醫療救治情況,填寫《工傷事故備案表》。經診斷(或鑒定,以下統稱診斷)為急性職業病,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最初遭受急性職業病的醫療救治費用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急性職業病診斷時,對經確診的急性職業病,應當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職工遭受急性職業病傷害的最初時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工傷認定決定時,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對職業病傷害的最初時間予以載明。
二、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急性職業病救治所需的費用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和重慶市急性職業病病種目錄。
三、已參加我市職業傷害保障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重慶市急性職業病病種目錄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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