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辦監督發〔201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新修訂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將于2013年4月10日實施。現就貫徹落實《辦法》,進一步做好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掌握《辦法》的有關規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政策性和技術性強,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新修訂的《辦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原則、條件和職責,簡化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流程,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完善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強化了監督管理,更加有利于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各地要組織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相關醫療衛生機構認真學習,確保準確理解、全面掌握、貫徹落實好《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時,要向公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好《辦法》的解讀工作,大力宣傳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原則、程序和便民措施,為《辦法》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結合實際,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能力建設
近年來衛生部先后印發了《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82號)、《衛生部關于切實履行職責 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20號)等文件,對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不斷加強建設,能力和水平有了明顯提升。但是,仍有個別地區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能力嚴重不足,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各地要根據《辦法》提出的要求,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相關的人員、設備和工作經費,以滿足職業病診斷工作需要。要結合實際制定設置規劃,實現區域覆蓋。設區的市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各地特別是目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能力薄弱的地區要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契機,制定完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機構建設,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切實提高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能力。
三、規范管理,提高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質量和水平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建設,加強監管。要按照診斷機構準入條件嚴格規范行政審批,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相關信息。設立完善職業病鑒定專家庫,加強對專家的管理和培訓。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遵循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完善工作流程,及時受理鑒定申請,認真組織抽取專家,執行回避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組織做好職業病鑒定工作。對鑒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要履行報告義務。
職業病診斷機構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勞動者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診斷機構要及時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程序和所需材料。加強與用人單位、相關部門的溝通,對資料不全或有爭議的應當及時請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予以配合。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法規和技術培訓,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規范診斷行為。認真履行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的報告和告知義務。要做好院務公開工作,公開辦事程序,結合衛生系統“三好一滿意”活動,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加強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監督檢查的內容和頻次。各地要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力量,改善工作條件,保障工作經費,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對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法律法規執行、規章制度建立、職責落實和職業病報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辦法》,做好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衛生部統一制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等相關表格樣式,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1.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docx
2.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docx
3.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docx
4.關于請提供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材料的函.docx
5.關于請協助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工作的函.docx
6.職業病診斷證明書.docx
7.職業病鑒定書.docx
相關鏈接:1.《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
2.《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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