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2017年、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修改,取消了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行政審批事項,并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
經深入研究,組織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機構和專家專題研究,并征求了有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形成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原則
(一)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以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為目標,緊緊圍繞落實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開展修訂工作。
(二)放管服相結合。適應“放管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診斷機構資質審批環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優化診斷服務,取消集體診斷,簡化診斷程序。
(三)突出重點與循序漸進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突出解決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注意新舊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的銜接,保持連續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主要修改內容及說明
修訂后的《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六十三條,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優化診斷與鑒定相關程序及要求。
針對職業病診斷難的問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的規定,細化了證據的具體內容,即“包括疾病的證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證據,以及用于判定疾病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據”,以便于診斷機構與診斷醫師的具體操作,也利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理解(第二十條)。二是減少勞動者提供職業病診斷資料的要求。規定診斷所需資料主要由用人單位向診斷機構提供,勞動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關資料(第二十二條)。三是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時限,大幅減少職業病鑒定辦理時限,規定從受理至送達鑒定書的時限由95天減至50天(第四十五、四十九條)。四是針對職業病患者因所需診斷資料不全等原因導致無法診斷職業病的問題,提出“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依據病人的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作出疾病的診斷,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方便患者進行疾病的治療康復及醫療費用報銷(第二十八條)。五是將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應當經鑒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修改為“半數以上成員通過”,進一步提升診斷鑒定效率(第四十七條)。
(二)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管理制度。
鑒于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政策性,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在取消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行政審批的同時,《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并明確了備案方式、基本條件、變更備案等要求(第六、七、八、九條)。
(三)加強質量控制,規范職業病診斷管理。
《辦法》(征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為保證診斷醫師的業務能力,明確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第十六、十七條)。二是增加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確認診斷的依據與結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具體審核要求(第三十條第二款)。三是提出職業病診斷文書的書寫應當符合GBZ/T267《職業病診斷文書書寫規范》或GBZ/T156《職業性放射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的要求(第三十條第三款)。四是要求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質量控制評估(第十八條)。
(四)突出了用人單位的相關義務。
《辦法》(征求意見稿)整合《職業病防治法》有關條款,在總則部分集中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義務,如:安排職業病病人與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提供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所需資料、承擔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費用等(第五條)。
(五) 明確國家與地方的監督管理責任。
按照屬地、分級的監管原則,《辦法》(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的要求(第三條)。
(六)其他重要修訂內容。
針對近年來同一當事人重復申請職業病診斷,導致行政資源浪費的現象,本次修訂提出“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不應重復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并對新證據進行了界定(第三十二條)。在法律責任章節補充了相關違規行為的相應罰則(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二條)。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zybfagui/9305.html
上一篇:吉林省關于進步做好塵肺病重點行業工傷保險作的實施方案(吉人社函〔2020〕32號)
下一篇: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