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今后,只有當單位指派因公外出時,職工由工作所致的受傷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此外,離崗后才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也可申請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曾提到“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為工傷,但到底如何認定“外出受傷”引起社會關注。人保部此次做出明確定義,“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保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此次發布的文件明確,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也可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文件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其所招勞動者因工傷亡,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此外,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人保部表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須按規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尚未公布,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附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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