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后發現職業病用人單位仍應擔責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7-23 12:55:00 瀏覽量:
勞動者離職后發現職業病用人單位仍應擔責(陳某訴廬江某礦業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8年4月,陳某在廬江某礦業公司單位作業時受傷并被認定工傷九級。2010年,雙方經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勞動關系,廬江某礦業公司一次性支付陳某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2011年7月1日,已離職待業的陳某被診斷為“矽肺貳期”,并再次被認定為工傷四級。廬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因廬江礦業公司未按規定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該公司應依法支付陳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予支持。判決廬江某礦業有限公司支付陳某工傷保險待遇4萬余元,并自2012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陳某傷殘津貼。
【法官點評】
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等特點,其危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被發現。實踐當中,一些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才發現患有職業病,此時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關乎其切身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本案中廬江某礦業公司未按規定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法院判令廬江某礦業公司依法支付陳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很好地保護了職業病患者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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