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職業災害的保障
1、勞動者因工作關系患上職業病,就應得到補償/賠償。此種補償應考慮到其患病后的生活所需,以及患病前的收入,社會整體勞動者的平均收入等因素。這種補償有別于基于個人不幸而提供的社會救濟,因此補償水平應高于社會救濟,并考慮其喪失勞動力導致的損失。
2、由于并不是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有能力作出賠償,因此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分擔相關的風險與責任。目前,相關的制度即工傷保險。
二、目前有關塵肺病賠償的法律的規定及存在的局限
1、勞動關系確定:患病的工友是受害者/利益受損者,這點無疑。但是需要確定誰應負責任﹖誰作出補償﹖確定負責任者,即是確定導致勞動者患上職業病的具體用人單位。因此,在塵肺病的認定上,勞動關系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至于補償,就視乎該用人單位是否已繳納工傷保險,再依法律規定哪些是用人單位賠償,哪些是工傷保險基金作出賠償。
2、職業病鑒定(工傷認定):在認定勞動關系之后,尚需加上職業史的考慮,以判斷是否職業原因導致。
3、問題:由于塵肺病有別于實時性的工傷,不是災害發生時即時可見/可感。塵肺病潛伏期長,往往工友發現患病時,已離開原來的工作單位多時。加上塵肺病高發的行業,諸如建筑、煤礦等,工人的流動性特別高,轉換用人單位的頻率高,簽署勞動合同比例較低,因此要作出勞動關系的認定特別困難。更遑論職業史的相關證據了。即使在張海超開胸驗肺后,在2011年底對<<職業病防治法>>作出的修訂,塵肺病工友獲得職業病認定的困難并沒有多大的改變。
三、塵肺病的重要性及特征
1、據統計數據,塵肺病占了全國所有職業病中的80%以上。
2、塵肺病幾乎可以肯定是職業原因導致的,只有極少數的例子可能是非工作原因導致。
3、塵肺病工友絕大部份已難以從事正常的職業工作,特別是塵肺病工友患病前以體力勞動為主,在肺功能受損后,已難長時間進行體力勞動,患病后無法獲得職業收入。
4、塵肺病是不可逆轉,不可治愈的。但如能有合理的生活安排、復康鍛煉、醫療支持,可過著良好的生活,并且壽命得到較長的維持。但如缺乏支持、陷入極度貧困,以及不當治療,則壽命會變得短暫。
(如,在香港,1997年時,香港塵肺病人的平均壽命達70.5歲;在2006年時,平均壽命更延長至78.5歲。以內地而言,現時未有公布相關數據,但部份地區的報告顯示塵肺病人的平均壽命只有48歲。)
5、塵肺病人數:能進入塵肺病的職業病認定的工友只占患上該病工友的一部份,有相對大比例并沒有進入保障范圍。由于缺乏全國性的調研數據,因此全國究竟有多少塵肺病工友難以推算。不過,其中一個估算數據是600萬人,(印象中)其根據來源于曾有調研指每十名塵肺病工友才有一名進入職業病的認定,因此根據當時累計被認定的塵肺病工友作出此估算。但是,當時估算600萬時,所根據的數字60多萬是由較長時間累積而來,如果由1993年至2012年,二十年期間新增認定案例約為二十余萬例,如以過去三十年計算(筆者沒有部份年份的數字),累計新增約為三十萬左右。以此基數,十倍則是三百多萬。從相對寬松到保守些的估算,塵肺病工友估計在300萬人至600萬人之間,而每一個人,背后就是一個家庭,影響人數更大。但無論如何,這均是一個龐大的人數,需要從制度設計上加以重視的社會問題。
四、塵肺病工友的需求
1、基本生活需要:個人基本日常生活開支;分擔部份家人的贍養開支(患者多為青壯年,是家中經濟重要收入);原本部份較重病患者日常生活則需要有人照料。
2、復康支持:包括定期的身體鍛煉,維持基本生活能力,減緩肺功能的退化。同時也包括病者本人及家人的心理支持與互助。特別是要避免因患病而缺乏活動,或因患病而自我孤立,這將致身體質素下降更快。
3、醫療服務:對于患者及時提供醫療服務,特別是避免因并發癥引致的提早死亡。但是,在我國也存在另一種情況,就是不當的治療,或“過度”的治療,導致患者投入大量的金錢治療但作用不大甚或反造成身體質量每況,以及影響日常生活開支,致生活質量下降,造成身體質素更差。如,使用抗生素不當或過度。又如洗肺為例,洗肺是否有利于塵肺病患者,并非確定,需視乎具體病人的情況而定。很多人并不合適使用洗肺方式,有些病人在洗肺后反而身體質素下降更快。以香港為例,并未采取洗肺的方式治療,但在每月發放補償金和復康支持為主下,加上適當的醫療服務但非“過度”的頻繁治療,大幅降低了死亡率。
五、可行制度的設計---全面覆蓋的補償制度
塵肺病補償如果根據現有基于實時工傷相類的法律思路進行改善,將而臨很大的局限性,難以解決大部份塵肺病的問題。
基于勞動關系認定、職業史的認定,以確定哪個用人單位需承擔責任這一思路,即使法律如何作出完善,有很大部份的塵肺病工友也會面對難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情況(特別是目前已有大量未有認定的塵肺病工友),而法律如何改變,也不會變成有用人單位看起來不像是責任者而變成要承擔具體個案的責任。但大家可以確切無疑認同的是:塵肺病工友是受害者,需要得到補償。因此,需要跳出這種思路,建立起另一種專門針對塵肺病特性的保障。
在不少國家,均建立專門針對塵肺病工友的保障制度,我國香港,即有專門成立的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
設立全覆蓋補償制度的建議:
1、 保障內容:補償金待遇、復康支持、醫療服務
2、 覆蓋范圍:所有塵肺病工友(是確認患有此病,而不是需要一定經過工傷<職業病>認定)。此建議是基于塵肺病絕大部份是由工作原因所導致,如前面引言中所提及兩種政策的選擇,全覆蓋更合乎社會公正。
3、 塵肺病基金設置:可在現有工傷保險基金之下設立專項的塵肺病基金。
4、 基金收入來源:
(1)、首期可由現工傷保險基金投入一部份 (至2011年底,全國工傷保險基金盈余已超七百億,每年以超過一百億的速度增加);
(2)、定期收入:a、大部份---由建筑業、煤礦、其他較可能產生塵肺病的礦業及工業等,按其銷售額或產值一定比例交納(如,平均比率為0.3%。可以對患塵肺病更高風險的行業采取較高比例,但相關比例可在0.6%之下)。如,2012年建筑業總產值即有13.5萬億,全國煤炭采選業產值以萬億計,加上其他相關行業。假使是15萬億乘以0.3%(以平均比率為0.3%計算),即每年有450億。b、小部份:由現有工傷保險劃撥一部份進入塵肺病專項基金。
(按:a、需要特別強調,以上有關收入部份的估算,數據不全面,只是作為例子。較為科學的估算可由相關專業的人士在采集較全面的數據而作出。
b、 對于患塵肺病較高風險的行業征收費用,合乎公正原則,可視為工傷保險的延伸或補充,只是可能征收方式不同。)
5、 補償金相關待遇:
(1)、塵肺病補償申請者被核準后,按病情等級可獲一筆的補償(如,具體金額在二至五萬之間),以重整生活。
(2)、每月可獲補償金,直至死亡。
(在具體金額設定上,基于是全覆蓋,無需勞動關系認定等,補償金額可低于工傷認定后的補償標準。如果能依據工友勞動能力喪失的情況,每月能獲700元至千余元的補償,對于塵肺病工友也是莫大的幫助,有助于維持塵肺病工友合理的生活質量。筆者曾接觸過塵肺病工友,由于沒有了收入,加上是家庭主要經濟收入來源,不得不重投勞動力市場,這對工友的健康是極為不利的,但每月如有約千元的補償,加上免費的醫療服務,即可解決其基本生活所需。)
如,以平均每人每月補償1000元為例,300萬塵肺病工友的月補償金一年累計為360億元。)
(3)塵肺病工友死亡時,其家屬可以獲得喪葬費補償,以及根據工友死亡時的年齡按一定的計算方式或標準支付的生活補助金(越年輕,家屬獲得的補助金應越高,及參考其供養者情況)。
(按:以上標準低于原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因此塵肺病工友仍可選擇透過現有工傷認定<職業病鑒定>的程序進入原工傷保險的賠償。至于兩者的關系,下一點詳述。)
(4)與原工傷保險待遇的關系:基于申請塵肺病無需勞動關系證明、職業史證明,其補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也屬可以接受。但是,如此設計之時,必須容許能夠獲得職業病認定的塵肺病工友,可獲工傷保險規定的待遇,一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待遇高于塵肺病專項基金,因此即退出塵肺病專項基金覆蓋。雖然有此機會的工友應很少,但需如此設計才較合乎公平原則。只是,假若之前已獲塵肺病專項基金的補償,每月所獲生活費不應在日后工傷保險規定的賠償額中扣減,但所獲的一筆性的補償則可扣減。
6、 醫療服務:由政府公共醫療系統或出資購買服務支付提供予塵肺病工友的醫療服務,同時建立合理的醫療服務指引,對于塵肺病較集中的地級市或縣市醫院,可以組建專門的醫療小組(可以兼任形式),為塵肺病工友提供醫療服務及復康知識。塵肺病可獲得免費或象征式收費的醫療服務。
7、 復康支持:
(1)除了專業的醫療服務外,塵肺病工友日常生活中的鍛煉、健康的生活形式,以及在面對此種疾病之下工友本人及其家人的心理支持,以及病友間的相互關懷,如復康互助小組,都是非常重要的。有補償金支持維持日常生活開支,使生活質量不致太差,加上復康工作,將可使塵肺病工友大大減緩肺功能的退化,延長患者的生命。
(2)以上這類工作適合由專門的NGO推動開展。可以由塵肺病基金支持民間機構,開展相關的復康及支持性工作。如大愛清塵具有廣泛的志愿者網絡,服務于不少的塵肺病工友,如能支持大愛清塵、重慶忠縣自強這類組織的工作,支持組織塵肺病工友的復康活動經費,加上專職工作人員、社會志愿者、來自病友志愿者/骨干的共同參與之下,將對于塵肺病工友復康有很大的幫助。
以上是個人的思考、意見,供參考、探討之用。概括而言,筆者認為建立全覆蓋的補償機制十分必要,但具體到全國塵肺病工友的人數、專項的基金如何建立和征集資金、塵肺病工友的補償標準及基金開支如何,上面均只屬探討性,以及需要搜集更多相關數據及分析,上述探討意在指出哪些方面值得考慮、具有可行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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