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職業病診斷是確定勞動者的病理改變、以及是否與職業環境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是勞動者主張職業病待遇的必備材料。然而,由于職業病診斷申請材料復雜,且診斷結果涉及多個部門的利益糾纏,多數患病勞動者因無法獲得職業病診斷,被拒之于維權之外。如何破解職業病診斷被拒難題,且看張士謙律師如下分解。有欠妥之處,也請指正。
如何選擇診斷機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4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此處的“診斷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向社會公布的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職業病患者維權不宜,在此張士謙律師特別提請注意:由于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由特別的限制性規定,非上述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是無法作為工傷認定、甚至索賠職業病待遇的依據的。
如何獲取職業病診斷所需材料?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辦法》第21條:“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從上述規定來看,申請職業病診斷的材料不僅包括勞動者的一些工作經歷,更包括了工作環境,甚至職業衛生預防或防護過程中形成材料或數據。有些材料,部分保存于勞動者處,更多的材料保存在企業處。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過程中,上述材料如何獲取,現分述如下:
1、勞動者無法獲得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證明材料的。
對于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病診斷機構是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明材料的。在勞動者無法提供書面勞動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的證明材料,并且用人單位拒不配合提供上述材料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用人單位拒不提供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所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材料是保存于用人單位的,對于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履行如下職責,并作出診斷:
首先、書面通知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其次、提請監督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再次、參考自述作出診斷
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仍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如何救濟?
1、能否對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職業病診斷屬于利用科學技術或專業知識對專門性問題的確定或鑒別,不同于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自然就不屬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同時,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更不屬于行政主體履行行政職權的行為,故此,對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此路不通!
2、能否對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起投訴?
綜合分析上述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交的材料,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只要提交了職業史及在崗時間、工種、崗位等職業危害接觸史材料。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法定職責。對于符合上述職業病診斷條件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于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履行職業病診斷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相應的資格。所以,對于職業病診斷機構無故拒絕、甚至附加不合理條件刁難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起投訴,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職業病診斷機構履行職業病診斷職責。但對于衛生行政部門拒絕接受投訴或不履行處理投訴法定職責的,可以對衛生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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