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
各縣、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勞動局)、建設(發展)局、地稅分局,各建筑業企業:
為認真貫徹《建筑法》、《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現將執行《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建筑法》第48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的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執行《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二、建筑工程農民工工傷保險實行按工程項目參保,工傷保險費在項目開工前按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5‰由項目業主代繳,代繳的工傷保險費列入工程預付款范圍。
三、項目業主在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按規定為建筑工程辦理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必須審核該建筑工程項目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保憑證(《安徽省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書》蓋有銀行受理回執章)。對未辦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項目,不得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項目業主應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到主管地稅機關填寫《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安徽省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書》,項目業主繳費后,憑蓋有銀行受理回執公章的《安徽省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書》作為該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保憑證。
在建工程,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補繳建筑工程農民工工傷保險。工程總承包單位應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到主管地稅機關填寫《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安徽省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書》,工程總承包單位繳費后,憑蓋有銀行受理回執公章的《安徽省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書》作為該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保憑證。
五、總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工程項目應配備勞資專管員,并建立農民工勞務作業花名冊、考勤記錄(進場和離場時間)、工資表等用工臺賬。各建筑業企業申報農民工工傷認定時,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工程所在地轄區、開發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確認工傷。
六、各建筑業企業不主動申報農民工工傷認定,而由農民工個人提出申請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聯合調查。經調查確認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治療費用,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該建設工程總包單位補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七、原《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與本通知精神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其他有關事項仍執行原辦法。
特此通知。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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