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原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和原安徽省勞動保障廳、建設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2007〕42號)以及《安慶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宜政發〔2010〕14號)等法規政策精神,結合安慶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含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未在注冊地參保的,必須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為農民工及所有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從業人員(以下統稱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按建設項目總造價(工程項目合同價及追加合同價款)的一定費率繳納:房屋建設、裝飾、安裝等工程項目的費率為2.5‰;市政、園林、水利、交通等工程項目的費率為1‰。
農民工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費率進行調整。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列入工程預算,在開工前預提,并一次性支付給總承包施工企業。
在招投標及合同簽訂過程中,建設單位和總承包施工企業應將預提的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總承包施工企業不得以免除工傷保險費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總承包施工企業確定后,總承包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開工前,攜帶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等相關資料,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合同工期截止之日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總承包施工企業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總承包施工企業應持保修合同于項目竣工后30日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經備案的工傷保險期限有效順延,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總承包施工企業應當將參加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人員名單、繳費、人員變動等有關情況在施工現場公示。參保過程中農民工人員、數量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總承包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第八條 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安慶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待遇時,本人工資標準按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條 農民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后,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待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用人單位持有關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結算手續。
第十條 農民工因工傷殘1~4級、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可在申請核定待遇前選擇定期領取,也可申請采取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工程結束后,參保農民工傷殘1~4級、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選擇定期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定期支付(選擇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工傷保險關系自工傷待遇結清之日起終結)。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報監手續時,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必備條件之一;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復同意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報監。
第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實施監察。
對未按規定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做好農民工工傷預防機制,從征收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中按1%的比例提取農民工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經費。
第十四條 本規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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