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辦秘〔2011〕132 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2011 年1 月1 日實施。根據新《條例》規定和《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皖人社秘〔2011〕164 號)精神,結合淮北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實施新《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等新納入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的各類用人單位,應依照新《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聘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暫定為0.4%。
二、參保前的工傷人員,參照《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北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1〕48 號)規定,參保時一并納入工傷保
險基金統籌管理。
三、2011 年1 月1 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新《條例》實施后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新《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四、從2011 年1 月1 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經統籌地區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
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伙食補助費標準為在統籌地區內住院的每天10 元,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住院的每天20 元。
六、食宿費費用開支標準為每天130 元、在開支標準以內的憑據報銷;赴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工傷職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普通的交通工具,憑據報銷。交通工具主要有:火車硬席(硬座、硬臥)、動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汽車(不包括出租車)。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須報市工傷經辦機構同意。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huisheng/2012-5/3321.html
上一篇: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征求意見稿
下一篇:蚌埠市關于轉發《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