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人社秘〔2015〕196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皖人社發〔2015〕11號)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依法為本單位全部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維護職工工傷保障權益。
二、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在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按照項目工程合同造價的2‰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根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適時適當調整費率。2015年6月30日前以建設項目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的,仍按原規定費率執行。
四、在我市已經參保登記的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建筑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市內項目工程所在地與參保登記所在地不一致的,應向參保登記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建設項目工程工傷保險費。
五、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未提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繳納工傷保險費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在建項目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在受理涉及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和勞動爭議仲裁等事項時,要一次性告知,依法從簡、從快、從優辦理,切實維護其合法、合理權益。各級安全監管、總工會要在工傷預防、事故查處、監督落實和職工維權等方面發揮積極推動和保障作用。
七、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總工會應加強聯系,建立聯席協調機制和定期交流制度,針對本地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工程的開工建設、竣工驗收、項目用工、參保繳費、工傷維權、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等情況互相通報信息和工作情況,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工作督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共同做好我市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
八、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認真落實國家、省廳關于做好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部署,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對因不認真履職、違反政策規定出現的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要嚴格查處并對相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追責。
九、對以往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與現行規定不一致的,按人社部發〔2014〕103號、皖人社發〔2015〕11號文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精神執行。
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蕪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蕪湖市總工會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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