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用人單位所在地人社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工傷認定工作。
申請工傷認定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事故調查報告書和用人單位作息制度、考勤記錄等證明材料(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四)相關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其他相關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輔證材料;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情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和相關醫療救治材料,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材料: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原因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上下班時間證明、家庭住址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相關表格可登陸“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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