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本是郭輝(四川宜賓人)要求工傷待遇一案一審法院開庭的日子。然而,開庭十分鐘后,被休庭。
2007年8月2日,郭輝被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派往緬甸項目部工作,擔任造紙工。
2008年7月19日,在工作中右手受傷后住院治療。
2009年2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200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
2009年4月14日,郭輝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傷待遇。
2009年5月22日下午3點,律師代理郭輝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
2009年5月31日,北京市海淀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2009年6月2日下午4點45分,代理郭輝領取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2009年6月9日,郭輝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6月22日,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2009年9月18日,交換證據。
2009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休庭。
庭審開始,郭輝及代理律師宣讀起訴狀及補充事實理由后,被告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師提出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要求的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等沒有法律依據。并當庭出示了2009年11月11日向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立案通知書。因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以及享受上述原告所提待遇的基礎,故此,需要等待勞動仲裁、人民法院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最后的裁決,才能審理工傷待遇一案。故此,休庭。
這是我從事工傷維權以來,第一次遇到的這種情形。如果這樣進行下去,無疑我們還要進行最初的勞動關系確定,工傷維權將回到案件處理的起點。無疑僅確定勞動關系,將要再經過3個法律程序,耗費一年的時間。
我們非常明白單位的用心。“持久戰(zhàn)”是他們至高的戰(zhàn)術。
簽有勞動合同、進行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且經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郭輝為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的造紙工后,能夠再次立案審理確認勞動關系呢?
整理思路后,我們持確認勞動關系一案的立案通知書及人民法院休庭的處理意見,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交涉。
接待我們的是仲裁科的副科長董曉燕,我們提出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確認勞動關系一案,屬于重復處理的行為。因為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一案,對勞動關系早已作出確認。然,這位副科長卻說:“只要之前的裁決書的裁決如下部分沒有明確說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即便在裁決書書的查證認定事實部分,對勞動關系作出了確定,現(xiàn)在重新立案處理,也不屬于重復處理。”這樣的理論,我還是第一次聽說,郭輝立即火冒三丈,大聲質問:“我是中冶的造紙工,不說明勞動關系,那是什么關系?仲裁以我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為由,沒有支持我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那么是不是意味著存在著勞動關系?”
郭輝的氣勢咄咄逼人,這位副科長開始轉移我們的鋒芒,表示:“法院完全可以不等我們處理確認勞動關系這個案子的結果。”然而,跟法院的溝通,法院表示:現(xiàn)在仲裁已經立案,那么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否支付工傷待遇就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狀態(tài),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過程中對勞動關系也已經予以確定,但根據司法高于行政的理論,確認勞動關系的司法程序,仍有可能推翻以前的結論。
分析過后,我們依然堅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重復處理的觀點,并且認為法院觀點有一定的道理。
2009年11月19日,我們針對確認勞動關系案提交我們的答辯狀,并且增加了更為明確的依據,向主管本案的仲裁科科長提出了我們的如下觀點:第一、符合重復處理的情形(具體理由,上面已述)。第二、本案立案的法律依據是《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5條的規(guī)定,也就是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fā)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除此規(guī)定,沒有任何的條文規(guī)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單獨的立案。且確認勞動關系立案的條件是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形,然而,本案中郭輝與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簽有“聘用協(xié)議書”,此聘用協(xié)議書寫明了工作的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的等,完全符合勞動合同的要求。故此,勞動仲裁立案確認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第三、在確認勞動關系的申請書“是否簽訂合同”一欄中,中冶明確的寫明了"有聘用協(xié)議書"。
就上述觀點與這位仲裁科長的溝通時愉快的,科長表示:“合議庭合議后,最晚下周一給明確的答復”。
2009年11月20日,上午我得到了答復:“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經向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發(fā)出已經對勞動關系予以確認,故此,終結確認勞動關系一案的決定。”
故意制造更過的“程序”,使身在四川宜賓的郭輝來回的奔波于北京與四川之間,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費用,這就是用人單位的又一卑鄙“伎倆”。然而,差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成了他們的幫兇。盡管如此,郭輝現(xiàn)在不得不滯留北京,等待法院重新確定開庭的時間。
又想起那句話:工傷維權為什么這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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