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下班后發病,勞動局工傷認定被撤銷
倒在工作崗位,誰來為生命買單?
54歲的劉清杰,是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石家莊水源街證券營業部的一名保安。20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起到11月3日上午8時多,在連續工作60多個小時后,年過半百體力透支的他,未離開單位時發病。后被送往醫院治療,但終因治療無效于次日死亡。積勞成疾故去,誰來為生命買單?
當事人基本情況:
劉清杰,男,漢族,住石家莊市橋東區正東路135號 1棟2單元203室,曾是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石家莊水源街證券營業部的一名保安。
案情簡介:
劉清杰,是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石家莊水源街證券營業部的一名保安。20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起到11月3日上午8時多,他一直在單位值班。11月3日上午九點左右,劉清杰在單位巡視后辦理交接班過程中,勞累過度,突發疾病。病情嚴重,單位同事撥打120后將其緊急送往省人民醫院治療。但因病情嚴重,醫院治療無效,劉清杰于2008年11月4日上午9時7分去世。醫院診斷結論為:1.腦出血(左側丘腦)2.高血壓3級。
事故發生后,劉清杰的家人被單位通知及時趕往醫院,但當時劉清杰本人已處于昏迷狀態,無法言說自己發病的整個過程。后劉清杰去世,其家人認為劉清杰是因為在單位連續工作60多小時后勞累過度才突發疾病,且其在單位發病,后又因治療無效死亡,所以劉清杰的死亡應該認定為工亡,由其單位即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石家莊水源街證券營業部承擔相關責任。
2008年12月1日,劉清杰之妻郭富珍以申請人之身份,向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其亡夫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8年12月10日,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申請并于2009年2月9日最終裁定不予認定劉清杰為工傷死亡。
2009年2月25日郭富珍不服,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3422號工傷決定書,依法認同劉清杰視同工亡。2009年5月6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裁定對原機關決定予以維持。
本是盡心盡力為單位工作,連最后的人生時刻都是在單位度過,怎么要向單位討個說法就那么難呢?無奈之下2009年6月15日,郭富珍向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3422號工傷決定書,依法認同劉清杰視同工亡。2009年8月17日,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被告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3422號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至此,劉家人終于可以松了一口氣,公正的判決也許才可以慰藉故去的亡魂。作為代理人,能夠替弱者伸張正義,還法律和人情一個真相是我們最大的心愿。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觀點
1.交接班記錄不應當作為認定劉清杰非工傷的證據。
交接班記錄上缺乏證據所要求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首先,客觀性方面:交接班記錄顯示:2008年11月3日8點劉清杰交班,馬集豐接班。然而,11月下午卻是王壯起交班,可見,11月3日8點時,還應當有王壯起接劉清杰的班。本案正是由于2008年11月3日王壯起沒有準時接班,導致劉清杰不能交班,直至病發。至于第三人所稱只有帶班人接班即可,更是與交接班記錄不符,因為既然王壯起不能在接班時簽字,為什么卻在交班時簽字呢?只有王壯起的交班記錄而沒有其接班記錄,只能有一個解釋:王壯起遲到。從原告以及其表哥到第三人處看錄像的證明來看,馬集豐當天是在8時07分才到的證券營業所,而交接班記錄的8時交接班從何談起?很明顯,交接班記錄的時間只不過是個形式上的記錄,其缺乏證據所要求的客觀性;其次,真實性方面:第三人提交的交接班記錄的頁子上有多處修改、涂抹的痕跡,并且涂抹后修改的記錄并無當事人的簽字予以明確。再次、交接班記錄顯示的劉清杰17點接班,與被告調查馬集豐筆錄上的工作時間相矛盾。因此,交接班記錄不具有真實性。由于此交接班記錄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其不應當作為被告作出工傷認定的依據。
2、被告應當對劉清杰的具體“工作時間”進行調查,而非單單依據第三人提供的有瑕疵的交接班記錄來認定劉清杰的工作時間。
劉清杰屬于“因病死亡”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那么是否是工亡,唯一需要調查的應當是劉清杰的“工作時間”,只要是工作時間發病,就應認定為工亡,否則,即應認定為非工亡。
在本案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從調查筆錄看,被告并沒有對劉清杰的“工作時間”進行調查。這一點,在法庭調查中,被告也予以認可。其被告的理由為:劉清杰已經死亡,無法調查。這顯然是一個非常不負責任的理由,背離其應負的法律職責。被告更是對本案重要的證人“經師傅”,沒有進行調查。對當天交接班的王壯起,也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被告所稱:“不是我們不想調查,是我們到單位調查時,王壯起不在,所以沒有對其進行調查”。被告稱:“我們多次要求第三人交付錄像資料,被告沒有提交”。那么,不難看出,被告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調查過程中,根本沒有搞清楚劉清杰的“工作時間”。
既然被告沒有對劉清杰的“工作時間”進行調查,既然沒有能夠向王壯起調查11月3日交接班的情況,既然沒有對劉清杰病發時一直陪著他的“經師傅”進行調查,既然第三人拒不交出劉清杰的“工作錄像”,那么就應當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屬于工亡的認定結論,因為被告應當依據“舉證責任”,由第三人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顯然,被告在處理這一環節時,出現了嚴重錯誤。
3、劉清杰8時交接班并不等于下班。
劉清杰工作是保安,但是與營業部其他保安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非正常工作時間,更不是8小時工作制。劉清杰于2008年10月31日下午到單位上班,直至11月3日發病,都在單位值班,都應屬于工作時間。11月3日8時雖與保安公司保安交接班,但是由于劉清杰工作時間的特殊性,他交接班后并不等于下班。其次,工作場所也非營業部一般保安所負責的營業部營業廳處,既非單單的營業廳,而是包括樓上辦公室在內的整個營業部。8時雖然與保安交接班,但并非完全意義上的下班,仍應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
4、劉清杰準確的發病時間第三人并無證據予以證明。
假如真如第三人所說的8時交接班即為下班,那么劉清杰在連續工作二天三宿后在所謂的下班后仍在單位逗留,其目的何在?正常推理很顯然其當時已感覺身體不適,因而不能回家,在單位休息。故被告在第三人對劉清杰準確的發病時間未提供有效的、真實的、準確的、合法的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認定劉清杰死亡不視同為工亡,是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是對勞動者生命的踐踏,是造成社會不和諧因素的最主要誘因。
長安區法院的觀點:
在整個事件的調查過程中,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石家莊水源街證券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在劉清杰兒子到單位調查相關錄像資料時,先是拒絕查看后是拒絕調取復制,表示在相關單位調查時才可復制、調取。而其后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因此項證據是確定劉清杰交接班時間、發病死亡時間的關鍵證據,要求營業部提交此錄像資料,營業部卻以系統自動刪除為由,予以拒絕。所以,法院認為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應撤銷被告石家莊市勞動局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342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總之,一位愛崗敬業的老員工去世后,沒有得到他應有的尊重和補償,反而受到種種推諉和質疑,更使其家人陷入無盡的煩惱中。失去親人,已經是痛心疾首的事情了,在萬般悲痛中還要與種種不公無限糾纏。故去的劉清杰地下有知,也會講一句工亡評定公正日,家祭無忘告乃翁!我們同情,也祝福,只有法律才可以還劉清杰一個公道,還劉家人一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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