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質疑“48小時”
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從立法的實踐來看,以精確到“小時”來規范權利義務的條文,多為在程序法中為避免當事人受公權力侵害而設,如《刑事訴訟法》將傳喚時間限制在12小時內等。作為勞動法領域的實體法,精確到“小時”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引發不少的麻煩:因為只要超過“48小時”就不會認定為工傷,所以,在辦案過程中,遇到過有些家屬害怕不能認定為工傷,在48小時內提前放棄救治;更有某些用人單位惡意拖延救治,拖過48小時,以此規避責任。
從立法的邏輯考慮,作為確定權利義務的“精確條款”,卻未規定“除外條款”,未免有些欠科學。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從眾多的咨詢及代理案件中發現,工作中,“突發疾病”的多為高血壓、心臟病等導致的腦出血。而醫治這種疾病,依現今的醫療水平,“呼吸機”幾乎可以輕松的“維持”生命48小時以后,從眾多的咨詢案例中也證實了這一點。我國也沒有關于“腦死亡”的醫學標準,更沒有關于“腦死亡”的立法。對于因“呼吸機”延續的毫無意義的生命歷程超過48小時,而剝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造成了社會不公。
從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博弈實踐來看,用人單位更是經常利用“醫院需病人家屬同意后,才能放棄搶救”為由,試圖推脫責任。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放棄或拒絕治療的,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遇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熟悉醫療行業的操作規程的,就難免是非不分了。
綜上,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在此,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科學性提出質疑,希望盡快對此條款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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