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可先予執行醫療費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09-07-10 09:59:00 瀏覽量:
根據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等規定,所以職工在遇到難以支付醫療費用等情況時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相關的醫療費。
例如:張力是某公司職工,公司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費。2009年2月,張力在工作中受傷,公司為其支付了醫療費。2009年4月,張力因傷情復發,急需住院做二次手術,但因家庭經濟困難,遂向公司討要二次醫療費。公司拒絕給付,于是張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
及時作出裁決,支持張力的請求。
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前,如果遇到類似工傷案件,勞動者往往要先等到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確定傷殘等級后才能進入仲裁程序,并可能要經過一審、二審判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這條規定,真正使勞動者維權走上了快車道。
(作者單位:山東省壽光市勞動保障局) 作者: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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