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賴”掉了我的工傷
行政訴訟的勝訴率之低,差不多算眾所周知了。起訴勞動局敗訴,我是有心理準備的。但在接收這個案件之前,當事人一再表示:“勞動局不會不承認我曾經申請了工傷認定”。如今的案情發展,卻發生我最擔心的一幕。他們真的“耍賴”了,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安新縣勞動局接收工傷認定材料,都不敢承認了。
【當事人基本情況】
黃孟,男,漢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安新縣端村鎮西磊頭村,初中文化,曾是安新縣歐森箱包廠農民工。
【案情簡介】
黃孟系保定市安新縣歐森箱包廠職工,2007年4月17日晚加班。下班后,黃孟駕駛冀FUF718號二輪摩托車回家,行至安新縣城建設大街大渠溝橋北側路段,與由南向北行的周沖駕駛的無照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黃孟及同乘車人賈小梅、秦蘭受傷,車輛受損。此事故有安新縣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
治療期間,黃孟的父親黃順田于2007年6月29日去安新縣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安新縣勞動局給了一張《工傷認定申請表》讓拿回去填寫,寫完后黃孟父親去安新縣勞動局交表,當時工傷認定的主辦人員李樹城不在單位,其同事收下后給李樹城打電話,李樹城讓把表放在其辦公桌上。第二天父親又去了安新縣勞動局找李樹城,李樹城說給調解吧,我們同意了。幾天后,父親又去安新縣勞動局找李樹城,李樹成說:“對方不同意調解。因為無證駕駛不算工傷一分錢不出。”黃孟父親對李樹城說:“你收我材料,是否是工傷,你給我一個書面的答復。”李樹城說:“你無證駕駛不算工傷,我不能給你出材料,也不能收你材料。”李樹城怕我父親不相信,就讓看勞社廳【2000】150號《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其內容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之規定,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傷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后我們經過查詢材料,發現安新縣人事勞動局李樹城的說法是錯誤,無證駕駛現也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此后,我們再次向安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材料,安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缺少單位營業執照”為由拒收,推脫黃孟到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處,李樹城當場表示可以作證肯定不會過期。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需要向安新縣勞動局遞交材料,然后向上轉送材料”為由拒收材料,經過多次努力,在信訪局、安新縣縣長王國作出批示情形下,安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終于在2008年10月30日再次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并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勞動局意見欄寫著“同意認定”,但是安新縣勞動局依然和2007年6月29日提交申請表時一樣,拒不將申請表提交到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后得知,安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只是口頭向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示,被黃孟于2009年1月13日出具《關于<安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黃孟要求認定工傷的說明>的答復意見》,內容是:“關于無證駕駛能否認定工傷問題,我局一直按勞社廳函[2000]150號執行的,即不能認定工傷辦理的。安新縣局的答復意見符合政策規定”。此答復意見并非正式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故此,黃孟將《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材料從安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取回來,提交到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處,2009年3月25日,被黃孟以“黃孟發生工傷到申請材料遞交已經超過一年,故決定不予受理”為由,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之后,我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起行政復議,結果也是敷衍了事,作出維持決定。對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戲劇性的發展開始了,開庭前,受理此案的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電話通知黃孟于2009年7月16日開庭,電話中負責本案的一位法官問:“你認為打這個官司有意思嗎?”庭審過程中,被告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否定委托安新縣勞動局發放工傷認定申請表、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我們出具了被告給安新縣勞動局《關于黃孟要求認定工傷的說明》的答復意見,蓋有保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章,被告卻不予認可此證據。庭審后,法院法官向我們表示,我們相信你們說的是真的,但是我們會根據證據來判案。另外,當黃孟的父親問到:“無證駕駛是不是工傷”時,法官當即表示99%會認定為工傷。我們要求復印“庭審筆錄”,被本案的法官嚴詞拒絕。
【觀點】
其一、開庭的時候,我們要求那位法官,解釋此問話是什么意思。那位法官說:“我是想給你們庭前調解”。是這樣的嗎?那為什么我們在庭前沒有被告知是否接受調解?本案是工傷認定行政確認案,進行調解恐怕不那么合法吧,我想對于從事了多年行政訴訟的法官來說,不會不清楚吧。
其二、從開庭初核對當事人及代理人情況,我就感覺形勢不妙。被告保定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沒有出席本次開庭,所以,才有了被告代理人在庭審中無所顧忌的“全盤否定”。首先,我對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研究法律、業務,向黃孟信口說出“無證駕駛不屬于工傷”表示臉紅。再次,我更為他們對處理這件事的態度感到悲哀,不去努力的補救造成的損失,反而,為自己的錯誤尋找種種的借口。
在此,有一個不得不說明白的細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那么就本案講,應當向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但是,由于安新縣勞動局與保定市勞動局是行政上的從屬關系,故此,實踐中,由安新縣勞動局發放《工傷認定申請表》、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但是,并沒有成文的法律文件作出這樣的規定。這在整個河北省都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2007年,黃孟的父親在安新縣勞動局得到不屬于工傷的答復之后,曾向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書面結論,被告知向安新縣勞動局申報材料,我們會給出書面結論。
其三、對于無證駕駛是不是工傷呢?
★無證駕駛曾經不應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2000年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2000〕150《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的請示》(青勞社(2000)211號)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⑴、《道路交通管理條例》⑵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注釋(1):這里具體所指的應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二)項。然而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所廢止,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只規定無證駕駛航空器、機動船舶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再規定無證駕駛摩托車、騎車等其他機動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
★★★無證駕駛現在應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第一、不屬于排除認定工傷情形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根據上述注釋(1)的分析,無證駕駛摩托車不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黃孟的無證駕駛行為不違反治安管理,不應排除認定工傷。
第二、證據(本案沒有治安管理部門關于黃孟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是認定是否違法治安管理的法定機關,無權作出黃孟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結論。)
第三、明確的法律依據。
(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
(2004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件國法秘函〔2004〕37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室《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
(2)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本案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等諸多證據證明黃孟是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所受傷害。
其四、庭審后,我們要求復印庭審筆錄,被法官嚴詞拒絕。難道是你法官要做什么手腳,心虛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就連我們最基本的權利,都不讓行駛,我想問:“保定市新市區法院,你能給我公正判決嗎?”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lizhanshi/2009-7/LaoDongJu-Lai-DiaoLeWoDeGongShang.html
上一篇:開胸驗肺引發的法律思考
下一篇:工傷賠償可先予執行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