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8個煤礦打過工,可如今這些煤礦要么換了名稱,要么已不復存在——
“如果他真的屬于我名下的員工,該賠多少我都認!”
肖化忠聘請的代理人表示,盡管肖化忠與2009年才成立的大發煤業無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廖興安曾是肖化忠在工農煤礦打過工的礦主。因此,即使敗訴,也將重新起訴現已變換名稱的工農煤礦。
據悉,下井挖煤29年的肖化忠,在2002年前曾先后在8個煤礦打過工。然而時至今天,這些煤礦經過改制和整頓,要么已更換了“主人”,要么已不復存在。這給目前已被查出是塵肺病Ⅲ期患者的肖化忠,最終該找誰來付自己的傷殘賠償款留下了難題。
索賠起訴難以找到“主”
今年62歲的肖化忠,是渠縣龍潭鄉龍潭村農民。從1973年至2003年11月,他先后在渠縣原埔子溝煤礦、九道拐煤礦、石碾煤礦、東方村石馬煤礦、工農煤礦,以及開江縣翰田壩等煤礦務工。
據肖化忠介紹,2002年冬天,他感覺身體不舒服,在當地檢查時得知已患上了塵肺病。
但這一訴求隨即被達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該煤礦礦主已變更。之后,肖又先后向渠縣和達州市兩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工農煤礦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申請得到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但依然被兩級法院以其“是在長期所從事的工作中形成的職業病”為由駁回,兩級法院均認為肖“首先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可、勞動能力鑒定,其次再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記者從渠縣勞保局答復肖化忠的信函中見到此“答復”:該局經調查證實,“你于1996年至1999年1月在石碾煤礦工作,當廖興安將該煤礦轉讓給楊安全后,你在楊安全處工作一天,又被廖興安聘到渠縣工農煤礦工作至2001年6月。2001年7月你被開江縣漢田壩煤礦郭召全聘用,2003年回到村上任村長。”該局在公函中還表示:“鑒于你離開石碾煤礦、工農煤礦時間較長,建議你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法定程序,首先向渠縣或開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其明確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同年底,達州市總工會經參與對肖化忠的勞動關系事實調查后證實道:“肖化忠在石碾煤礦挖煤屬實”,只是“他挖煤時的承包人目前不能確定”;“在工農煤礦挖煤屬實,時間為4月至12月。”而當時曾當過肖的礦主的廖興安本人,就肖患職業病賠償問題愿意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在
“原被告”均稱“被承諾”
為早日取得有關部門的工傷認定,
然而肖化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認為,此“承諾書”是僅有小學一年級文化水平的肖化忠,為急于獲得上級部門“工傷認定”而被迫做出的“承諾”,因為當時縣勞動局某負責人曾對肖化忠做出過“承諾”:“如果肖真的患上塵肺病,將堅決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事實上,肖化忠在兩年前就已被具有權威性的華西職業病醫院診斷出為“煤工塵肺Ⅲ期”。所以,肖的代理人認為肖是“被承諾”了,認為此“承諾”雖是事實,但不應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庭上,被告廖興安同樣認為自己也是被“承諾”了。他說,當時之所以要替肖化忠出具手續證明,主要是為了幫助他按職業病程序重新進行鑒定。可“沒想到的是,到頭來本不是我企業名下的員工卻把我給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給予其職業病賠償,這叫我怎么能接受?”在法庭辯論時,廖興安對自己“幫忙”卻當上了被告感到很委屈和氣憤。庭審結束時,當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他當庭表示拒絕。
最終該由誰來認賬“買單”?
由于被告廖興安一口否認肖化忠是他公司的員工,肖化忠的法律代理人在法庭上又拿不出肖曾與被告的大發煤業公司簽過任何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面對有可能敗訴的結局,肖化忠的兒子對記者稱:“如果這次敗訴了,我將繼續找勞動仲裁委,重新確立父親和工農煤礦的勞動關系。”他堅信,父親所患的塵肺病是因挖煤引起。
據了解,肖化忠自2007年向各級有關部門和工會反映其不幸遭遇后,引起了省、市、縣三級工會的高度關注,尤其市縣兩級工會不僅始終參與其調查處理,還多次登門慰問和幫助其解決因病造成的家庭困難問題。在此次法庭庭審的前一天,四川省總工會法工部長和勞保部長還來到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為正在住院治療的肖華中送去2000元慰問金,并表示將為其依法維權。
據一直都在負責協商解決此案的渠縣張副縣長介紹,在肖化忠要求得到經濟賠償的最初,縣政府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并按照有關規定,從2008年開始幫助他解決了低保和參加“新農合”的問題。張副縣長認為,此案關鍵是難以確認肖化忠究竟與哪家煤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達州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梅輝太說,無論肖化忠一案的審判結果如何,市縣兩級工會將繼續關注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協調服務,同時,仍將視其病情及家庭困難狀況給予具體幫扶。他還透露,在此次開庭前,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已表示,無論案審結果怎樣,他們將一如既往地關心肖化忠,并就其今后的醫療、生活等困難通過協調各方、采取多渠道和用足相關政策等辦法予以大力幫助。(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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