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勝利、張士謙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3-29 10:30:00 瀏覽量:
2010年工亡適用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案
【案情簡介】
郭玉旗就職于吉林福敦木業有限公司,郭玉旗于2010年12月27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上午11點0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吉林福敦木業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敦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11年1月17日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敦化市醫療保險管理局于2011年1月18日按照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標準核定了工亡待遇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93960元。死者家屬不服,要求按照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支付郭玉旗工亡待遇,遭敦化市醫療保險管理局拒絕。
【案件委托】
案件發生后郭玉旗家屬通過“工傷賠償法律網”向張士謙律師咨詢得到明確答復后,決定委托代理。
2011年2月27日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接受郭玉旗配偶和女兒的委托,分別指派王勝利、張士謙律師就郭玉旗工亡待遇一案提供法律服務。
【維權經過】
接受委托后,王勝利、張士謙律師研究制定了維權方案。
2011年2月28日向敦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了“關于撤銷敦化市醫療保險管理局于2011年1月18日核定的郭玉旗工亡待遇決定并限期按照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核定郭玉旗工亡待遇并支付”的意見。敦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給予明確答復。當天在王勝利律師的帶領下向敦化市醫療保險管理局遞交“復查郭玉旗工亡待遇申請書”,被明確拒絕,將案件推向司法維權。
2011年3月1日王勝利律師與郭玉旗配偶一同到敦化市法制局咨詢,法制局明確答復應當適用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
未能得到敦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敦化市醫療保險管理局明確答復后,郭玉旗配偶和女兒于2011年3月2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1年3月7日法院受理該案,定于2011年3月22開庭審理。
2011年3月22日,王勝利律師、張士謙律師及當事人和敦化市醫療保險管理局代理人參加了庭審,庭審中被告明確表示在一個月內按照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核定郭玉旗工亡待遇,希望原告撤訴。
2011年3月22日,經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在法院的主持下于當日撤回起訴。法院于當日做出準予撤訴的裁定并將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前按照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標準核定工亡待遇寫入裁定。
【案件點評】
本案堪稱《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適用新標準核定工亡待遇的第一案。郭玉旗死于2010年12月27日,工傷認定于2011年1月17日。
根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7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另據2011年1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及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始實施,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由“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修訂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再據國務院法制辦國法秘函【2005】314號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既包括按照新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也包括按照新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郭玉旗工亡待遇按照修訂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83520元,按照修訂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382180元。不同的法律適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距298660元。
本案是《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法律具有溯及力的一個典型案件。該文章為王勝利律師、張士謙律師原創,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lizhanshi/2011-3/2019.html
上一篇:
關于統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法律適用的建議
下一篇:
古浪塵肺病維權比想象中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