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非法用工死亡,賠償適用新規定案
【案情簡介】
王某招用多名農民工從事建筑勞務,承接房屋建設工程。劉某自2009年8月份至2010年5月14日為王某組織的建筑隊提供建筑勞動并每個月獲取2700元工資。2010年5月14日上午王某安排劉某帶班承建位于鹿泉市某戶兩層樓房建筑施工工程。當天上午10時許在使用王某租用自制簡易吊車往一樓樓頂上吊送沙漿時,劉某在用雙手穩住吊起的沙漿吊斗時由于自制設備漏電導致劉某觸電身亡。事故發生后經多次協商未能達成賠償協議。
【案件委托】
劉某家屬初次通過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幫助其維權,案件進入中止狀態。后經人介紹,向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王勝利律師咨詢。王律師給予答復按照非法用工依法維權并當即制定維權方案,劉某家屬當天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指派王勝利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維權經過】
案件委托后,王勝利律師通過閱卷發現仲裁申請書存在致命錯誤,仲裁請求不正確,隨后及時給予變更仲裁請求補正錯誤。另外,王勝利律師發現,本案缺少一個關鍵證據,即劉某死亡原因鑒定結論。因為這是本案的一個前提和第二個核心。王勝利律師接受委托前由于申請人無法證明劉某死因,案件中止審理。王勝利律師與劉某家屬充分溝通后起草了委托鑒定申請書,仲裁委受理委托鑒定申請書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劉某死亡原因鑒定。2011年1月17日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劉某符合電擊死亡。取得該證據后案件恢復審理,經過開庭庭審認定王某非法用工并裁令給予賠償并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裁決書。
【律師點評】
本案存在兩個關鍵問題,第一、王某是否構成非法用工主體,是否建立非法用工關系?第二、非法用工致劉某死亡賠償的法律如何適用?
第一、本案王某構成非法用工主體,王某和劉某建立非法用工關系非雇傭關系。
王某招用劉某等數人承接建筑工程為他人提供建筑建設勞務從中獲利,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應當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并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交納稅費。王某應當辦理營業執照而未辦理營業執照用工的行為實屬非法用工行為。其構成非法用工主體,應當承擔非法用工法律責任。
雇傭關系是指雇工從事雇傭活動為雇主提供勞務,由雇主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主要表現在雇主是雇工的勞務支配方,雇主沒有盈利,雇主雇傭雇工的行為沒有獲利不是一種經營行為。因此,王某招用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建筑施工勞務的行為不是雇傭行為,雙方建立非法用工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第二、非法用工致人死亡,賠償應適用2011年1月1日執行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另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國法秘函【2005】314號文(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的法律溯及力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原《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既包括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也包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
綜上,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66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國法秘函【2005】314號文(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的法律溯及力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王某應當償付劉某家屬一次性賠償金343500元,喪葬補助金171750元,共計:515250元。
本案經過庭審調查和法律適用問題的溝通,最終仲勞動爭議裁委員會采納了上述代理觀點并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裁決書,支持了上述仲裁請求。一個正確的法律適用賠償數額相差近30萬元,從而更好的保護了劉某家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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