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紅旗石棉廠(現為石家莊市膠印廠)職工陳金福自1965年6月至1980年6月在石家莊市紅旗石棉廠從事石棉制品工作,在工作期間接觸大量石棉粉塵,從其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可以判斷,陳金福屬于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2008年2月20日陳金福辦理了離廠退休手續,但在離廠的時候,石家莊市紅旗石棉廠并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陳金福做離職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2011年2月陳金福感到身體不適,出現低熱、咳嗽、咳痰、胸痛、腹脹、食欲不振等癥狀,先后就診于河北省胸科醫院、河北醫科大學第四醫院,經醫院診斷為“腹膜惡性間皮瘤”。
陳金福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圖)
2011年6月16日經石家莊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腫瘤(石棉所致間皮瘤)。2011年8月4日因患職業病在石家莊市人民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討說法
申請工傷認定
陳金福死亡后,陳會君(死者女兒)多次找到石家莊市紅旗石棉廠要求支付陳金福工亡待遇,石家莊市紅旗石棉廠拒不支付。
陳會君于2011年9月1日向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1年9月13日,陳會君接到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處理決定。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圖)
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勞社辦【2004】253號)第十六條規定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同時,告知陳會君,此種情況不用經過工傷認定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陳會君上網查了不予受理決定書中的法律條款:《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勞社辦【2004】253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上面也沒有寫著我父親患職業病的這種情況,工傷認定不應當受理呀?”陳會君看著上述條款,非常疑惑。
向石家莊市膠印廠索賠職業病待遇
雖然不解,但是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了結論,也只能根據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說法,向石家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直接要求石家莊市膠印廠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事與愿違,陳會君在向石家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后,石家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沒有經過工傷認定為由,不符合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書。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圖)
陳會君對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2011年11月15日,陳會君向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金福所在廠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011年12月7日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以“未進行工傷認定,且用人單位不認可為工傷”為由,裁定中止訴訟。
橋東區人民法院中止訴訟裁定書(圖)
質疑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看來不經過工傷認定,而直接向用人單位索賠職業病待遇的路行不通。陳會君無奈之下向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政府撤銷《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然而,2011年11月1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于作出維持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復議決定。
陳會君不服上述復議決定,2011年11月23日以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向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責令被告依法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
2012年2月21日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駁回陳會君的訴訟請求。
陳會君不服一審判決,2012年2月29日上訴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天(2012年6月4日)陳會君剛剛收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同樣維持了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困惑
陳會君一直在想:“我父親患職業病死亡,要么工傷認定后享受工傷待遇,要么單位直接承擔責任,總得給我一條維權的路吧!”
索要職業病待遇,要么經過工傷認定,要么不經過工傷認定。不應該一個法院說需要工傷認定,一個法院說不需要工傷認定,但陳會君卻眼睜睜的看著法院踢皮球。
陳會君為死亡的父親(職業病患者)討說法的路,已全部被堵死。
從2009年河南農民工張海超以開胸驗肺的悲壯之舉,讓更多的人認識了塵肺病,也認識了職業病維權的艱難,然而職業病維權艱難的現狀仍在繼續。張海超用半條命,拼出了自己的職業病待遇,然而陳金福付出整個生命,至今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職業病待遇。從現今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來看,“死了白死”的維權現狀在我們這個社會活生生的上演著。
點評
一、《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哪一條款?
工傷認定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那么作出決定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但并沒有明確具體條款,應屬法律適用不明確。
對于此問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庭審中,代理人當庭多次要求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具體條款,但總是左右而言他。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判決中,對我們的質疑未作出任何解釋。
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勞社辦【2004】253號)第十六條并未規定退休后患職業病的情形不予受理工傷認定。
從《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勞社辦【2004】253號)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只是明確了退休后確診職業病的,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并沒有說不需要工傷認定。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此為理由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讓人不服。
三、享受職業病待遇,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由明確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這還不明確嗎?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對能否代理人提出的此法律依據,你為什么不解釋?
四、患職業病,不做工傷認定,直接索賠工傷待遇,法理不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患者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職業病屬于工傷的一種。在我國是否是工傷,只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確定,即便是法院也無權直接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認定。這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確定的程序。
本案中,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述不通過工傷認定,直接要求工傷待遇,那么請問沒有工傷認定,如何確定是工傷?確定不了工傷,又如何索要工傷待遇?
人民法院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國家機器,是推行法制建設的主要機關。患職業病死亡,人民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司法公信力會一點點在人民心中消失。判決沒有了公正,法院失去公信力,維權該走向何方?
張士謙
工傷賠償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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