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后,還應否適用《勞動法》
作者:張士謙 來源:工傷賠償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6-09-24 13:35:00 瀏覽量: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以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志。然而,“養老保險待遇”的具體范圍如何,是否包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瑢嵺`中分歧很大。鑒于實踐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已享受新農保待遇的外出打工農民工現狀,張士謙律師認為甚有必要梳理此中法律關系,希望對這些農民工權益界定及維護,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
新農保 勞動關系 養老保險待遇
【核心法規】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案例統計】
筆者隨機檢索了人民法院公布的22例案例,并對審判結果進行統計,統計結果令人吃驚,對于享受新農保的農民工,在勞動工作中發生糾紛,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比例為12:12。統計如下: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為勞動關系;相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為勞務關系。不難看出對于此問題,爭議之大。在此,提醒勞動者維權選擇專業律師或充分了解本地法院對此問題的裁判規則。
【不同觀點】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如果新農保屬于“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為勞務關系,否則,應為勞動關系,自然應當適用《勞動法》。那么,新農保是否屬于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有了如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新農保屬于該條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其中第十條第二款:“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十條第一款:“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居保,新農保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居保并列,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其中的一種。另外,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基本養老金”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種觀點:新農保不屬于該條規定“養老保險待遇”。
依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的規定,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這僅僅是的國家對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的一種惠農政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與職工的基本養老金不同,基礎養老金是新型農村社會保險金中政府出資補貼的資金,是國家對農村居民的一項最基本、托底的養老保險制度。
筆者同意第二中觀點。雖然隨著新農保待遇的提高以及新農保制度的完善,新農合被納入到養老保險范圍的觀點未免不是一種趨勢,但至少現在將新農合待遇理解為“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還很牽強。
從勞動關系的構成條件來看,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另外,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是否超過退休年齡不應是否定勞動關系的因素。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意在表明勞動者享受了社會保障體系給予的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待遇后,再認定為勞動關系會造成與勞動社會保障體系的沖突,這也是沒有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列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內在邏輯。從新農保制度來看,參加新農保的農民工進城務工的,同樣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不難看出,新農合根本不從屬于勞動社會保障體系。
接下來從功能及性質來看,《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條款中表明了新農保是一種惠農政策,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僅僅為55元/月,名為養老金,但顯然無法起到保障養老的作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的,強調的是法律義務,新農保帶有政策性,強調的是自愿原則;僅僅因為享受了55元/月的基礎養老金,便使農民工喪失《勞動法》的保護,更不符合追求公平的法律原則。
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構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然而,新農合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現今多數超過60歲卻沒有繳納新農合保費的,仍然領取著55元的基礎養老金,所以,從這55元的來源來看,僅僅為政府補貼。
從制定依據的時間上來看,新農保依據的是國務院2009年9月1日公布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即便《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一章將新農保列了進去,也是2011年7月1日之后的事情。而《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是2010年9月13日起施行的。所以,《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可能包括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而僅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才更符合立法邏輯。
寫在最后,《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明確了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確定勞務關系的標準,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新的爭議逐步顯現、蔓延,期待下一次解決此焦點問題的立法行為早日到來。
作者:張士謙
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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