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中,正因為醫院遺失病歷,才導致你無法提供第(三)項所涉材料,進而獲得工傷認定,此舉必然給你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編輯同志:
受工傷后,我因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向社保機構提供自己的住院病歷及其他資料。可是,當我要求治療醫院提供入院記錄、治療記錄、出院記錄等病歷時,竟被告知紙質版已經全部丟失,電子版病歷也因其電腦受病毒侵害無法查找。由此,我一直未能工傷認定。請問:我能否要求醫院賠償?
讀者:劉丹丹
劉丹丹讀者:
你有權要求醫院賠償。
一方面,醫院丟失病歷資料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分別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也指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與之對應,醫院的電腦版病歷資料因病毒侵害導致無法查找或許情有可原,但紙質版病歷資料全部丟失,則于法于理均說不通,其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醫院必須賠償損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本案中,正因為醫院遺失病歷,才導致你無法提供第(三)項所涉材料,進而獲得工傷認定,此舉必然給你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分別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由此來看,無論是認定醫院存在過錯,還是推斷醫院存在過錯,醫院均須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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