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三個月前的一天,我剛進公司大院,天就下起了暴雨。因大雨一時不會停止且上班時間越來越近,我就冒雨前往工作崗位。然而,因水多路滑,我突然滑倒摔傷。因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我就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可是,公司認為我不構成工傷,其理由是我摔倒時并非在工作崗位,也沒有開始工作,甚至還沒有從事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讀者:劉xx
廖春梅法官解答: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即其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還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這里,所謂的工作場所,指的是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而不是專指工作崗位。另外,公司大院屬于廣義上的工作場所,你從公司大院前去工作崗位途中,目的是為了工作,當然屬于為開始工作進行的必要準備。因此,公司的說法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結合本案,在公司負有舉證責任、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你所受傷害與工作無關,就必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向你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sk/10264.html
上一篇:工傷認定過程中,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下一篇:因無病歷不能認定工傷,丟失病歷的醫院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