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父親受雇于個體工商戶高某。兩個月前,父親因病無法上班,為不被扣除全勤獎金,我也正好無事在家,遂未經高某同意私自頂替父親上班。不料,我剛開始工作便不慎因地滑摔傷,并花去10000余元醫療費用。
事后,因高某沒有為雇員辦工傷保險,我曾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而高某以我不屬于工傷主體為由,認為我不構成工傷。請問:高某的理由成立嗎?(讀者:周 洋)
周洋讀者:
高某的理由成立,你所受傷害的確不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作為用人單位的確具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義務,且如果違反該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針對的主體只能是職工,也就是說前提在于傷者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結合本案,個體工商戶高某究竟應否對你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關鍵在于你們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如果形成勞動關系,高某就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反之則不必承擔責任。
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一要看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二是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則要看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很明顯,你與高某之間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
那么,你們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一方面,用工的前提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用工問題達成過一致,勞動者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從事工作。而你根本沒有與高某協商,甚至高某對你頂替父親上班并不知情,更不用說達成一致。
另一方面,勞動關系具有不可替代性,你私自為父親頂班,只能說你系代替父親付出勞動,并不等于你已經取代父親的雇員身份,也不等于你父親與高某的勞動關系暫時消滅或暫停,更不等于你與高某另行建立了勞動關系。(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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