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后,由于公司認為其與我不存在勞動關系,我就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了仲裁,公司基于對裁決不服提起民事訴訟,后又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仲裁、訴訟耗時7個月零10天,當我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以超過一年申請期限兩個月為由不予受理。
請問:工傷認定部門的做法對嗎? (讀者:黃笑笑)
黃笑笑讀者:
工傷認定部門的做法是錯誤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1年內”并不是指不管任何原因、任何理由,只要沒有在此期間內提出申請,便失去了申請的權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即“1年內”可因不歸責于申請人的正當事由中止。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時效暫停計算,等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繼續計算。
與之對應,你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后,由于公司認為其與你不存在勞動關系,導致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乃至提起上訴,時間長達7個月零10天,基于這些時間不屬于你“自身原因”,你申請工傷認定的“1年內”自然應當扣除這些時間。正因為扣除這些時間后仍在“1年內”,決定了工傷認定機關應當受理。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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